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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拾荒人”涉嫌盗窃案终获无罪

2023-06-27 17: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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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案号:2022晟川律刑字第19号

司法案号:东公(撮)取保字【2023】10674号

被害人:费某某    嫌疑人:曾某某

辩护律师:解飞律师、易晓妹实习律师

案件结果:撤销案件


目录

1

案情概况

2

无罪辩护意见


3

法律依据


一、案情概况

2023年4月某天中午,曾某某在肥东县某学校附近草坪上看到有一辆滑板车无人看管,认为系无主物,便将该滑板车放到自己驾驶的收售废旧商品的三轮车上带回家中。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找到曾某某后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律师介入后,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2023年5月9日,曾某某缴纳了3000元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23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涉嫌被盗的小米电动滑板车确认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959元。嫌疑人曾某某终获撤销案件,属于无罪,并退还保证金。

二、无罪辩护意见

1、嫌疑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嫌疑人曾某某以收售废旧小商品为生,日常生活中看到一些有一定价值但又无人占有、使用的物品会认为是废旧小商品进行捡拾。本案中,嫌疑人曾某某“捡拾”滑板车,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律师介入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曾某某所在村委会出具其以收售废旧小商品为生工作证明。

2、嫌疑人无秘密窃取的行为

案发时间为中午十一点左右,在某学校附近草坪上,系共同场所,滑板车附近并无其他人员。嫌疑人曾某某将滑板车放到自己驾驶的收售废旧商品的三轮车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

3、嫌疑人已主动将滑板车归还被害人

嫌疑人将滑板车带回家中后,并未使用、出售。公安机关上门后,立即表示归还被害人。

4、滑板车的价格未达盗窃罪数额标准

律师介入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与涉嫌被盗物同等型号的小米电动滑板车在淘宝、京东等主流电商平台的价格截图,并要求被害人出示其购物发票,且被害人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为价格认定做依据。最终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959元。

三、法律依据

1、《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事诉讼法》第6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3]254号: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3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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