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5663328

晟川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及发包方故意拖延结算的风险规避

2023-06-03 15:38:32

律所案号:2022晟川律代字第478号

法院案号:2023皖0422民初3185号

原告:合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骆鹏翀律师

案件结果: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7003.51元及利息。

目录

1

案情概况

2

代理律师意见

一、案件概况
合肥树林公司(化名,以下称“乙方”)与安徽阳光公司(化名,以下称“甲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月双方签订《外墙真石漆施工承包合同》,甲方是发包方,乙方是承包方,具体负责案涉工程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决算方式为据实结算,合同约定甲方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支付给乙方(质保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了全部工作,并在2018年6月撤场。甲乙双方在2020年1月11日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款为2647003.51元(包含5%质保金)。结算之后甲方仅支付了2110000元,乙方催付工程款,甲方一直拖延,乙方遂找到本律师代理应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7003.51元及相应利息。

二、代理律师意见

1、调取竣工验收信息    

合同中约定甲方付款时间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关联,但现在并不知道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律师持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作为证据提交,得知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

2、主张工程款的时间节点

合同约定甲方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结算工程款,但是双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多才办理结算,乙方在双方结算之日起可以向甲方主张工程款。

3、工程款利息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双方对付款时间约定明确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需要另外按优先位阶考虑三种情形(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5%质保金与其余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并不一致,5%质保金的利息应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两年后起算,其余工程款的利息自双方结算之日起算。

4、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的风险规避

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通过竣工验收,而甲方直到2020年1月才与乙方办理结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故意拖延工程结算的情形十分常见,因此承包方在合同协商环节应尽量制订相关条款规避风险,现建议如下:

(1)双方提前约定办理结算的具体流程、收到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明确超期未回复将产生认可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承包人依约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材料,留存资料移交记录、清单明细,在发包人拖延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直接根据结算材料的金额主张工程款。但是此建议只适用发包人同意协商或承包人居于强势主体地位的情况。

(2)双方提前约定任何一方拖延结算,非拖延方有权委托特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咨询、鉴定,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该情形下承包方可以依据鉴定金额确定工程款。

(3) 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合同磋商阶段通过细化条款规避风险当然简洁高效,但实务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列明上述条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根据结算金额在规定的审查时间内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结合大量类案判例,若合同中未明确具体的审查时间,在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阻碍办理结算时,承包人可以发函确定“审查时间”,要求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所以,一旦发包人出现不予配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情形,承包人应当积极向发包人发函催告,为后续向发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做铺垫,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