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5663328

晟川案例丨利用公司服务器进行“挖矿”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2-04-18 14:27:50

近期,经媒体爆料,合肥某高新技术企业出现员工利用公司服务器“挖矿”,那么此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进行了案例和法条检索,现将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7月,安某作为百度公司搜索运维部的高级运维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在百度公司服务器上部署“挖矿”程序,通过占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及网络资源获取比特币、门罗币等虚拟货币,后将部分虚拟货币出售并获利人民币10万元。最终,安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二、律师分析


关于安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非法控制”的目的性和“非法控制”的具体行为实施为前提,“非法控制”行为的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他人的操作权限,其目的是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执行特定的操作,至于他人的控制权限是否丧失则在所不问。因此虽然安某基于百度公司的授权确有进入该公司服务器及操作运行服务器的权限,其进入该公司服务器的行为本身不属于非法侵入行为。安某却超越百度公司授予的权限,违反百度公司的意志,基于非法获利目的,利用百度公司授予的职权便利擅自在百度公司多台服务器中增加程序目录,部署挖矿程序,占用百度公司服务器运算资源,即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实施非法控制百度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已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量刑,安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过100台,获利10万余元,造成百度公司2.7万元的经济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结合安某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交代作案过程,且退缴涉案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因此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