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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施工单位是否应对其他公司员工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2023-03-03 17:18:42

晟川案例|施工单位是否应对其他公司员工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图1)晟川案例|施工单位是否应对其他公司员工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图2)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合肥建设公司应建设单位要求,对马鞍山宝龙华庭小区进行维修施工。期间马鞍山某物业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雇佣的保洁人员王某(化名)在打扫卫生时摔倒,经诊断为骨折,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21年5月王某遂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追加本案施工企业合肥建设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认为王某发生事故当天,合肥建设公司正在案涉场地施工,现场管道未及时清理,导致原告王某被绊倒受伤,应由合肥建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合肥建设公司则认为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遂找到本律师团队代理应诉,最终马鞍山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我方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2021年5月物业公司以追偿权为案由,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主张合肥建设工程赔偿其损失8.7万元,最终在我方的代理下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即本案三方主体对提供劳务者王某受害的过错程度;物业公司主张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律师意见

(一)合肥建设公司与王某之间无法律关系;
王某系被告物业公司的雇佣人员,而合肥建设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法律关系。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物业公司处工作时受伤,物业公司应对原告因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肥建设公司在该起事故中无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中,代理律师调取了现场视频,证明原告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应由被告马鞍山腾徽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事故是物业保洁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发生的意外,不应当向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

四、裁审观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鞍山某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王某对自身受伤承担次要责任。

五、裁判观点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自身对损害承担30%的责任,被告鞍山某物业公司对损害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某685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于物业公司向我方追偿的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其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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