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5663328

晟川案例|未签合同、未对公转款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未中标后用于投标的保证金如何主张退还?

2022-07-25 09:24:03
副标题:某大学图书馆项目:代理原告成功全额追回投标保证金。


律所案号:(2021)晟川律代字第495号
法院案号:(2022)皖0102民初1299号 
原告:朱某              被告:深圳某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李某、张某 
我方代理:朱某       办案人:朱升禹、王康 
案件结果:支持原告(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1

案情简介

朱某为参与“某大学图书馆内外装饰工程项目”,与深圳某建设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李某对接,借用深圳某建设公司的资质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2018年10月9日朱某委托水某向公司指定收款人张某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480000元。后深圳某建设公司未中标该项目,该笔保证金于2018年11月7日由安徽省某政采公司退回至深圳某建设公司账户。朱某多次要求深圳某建设公司退还该笔保证金,但其一直拒绝退还。
朱某遂委托本团队,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深圳某建设公司及张某、李某追偿,本团队通过精细代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深圳某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48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

争议焦点

朱某与深圳某建设公司既未签订合同也未直接对公司转账,深圳某建设公司是否为投标保证金的直接占有人?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由深圳某建设公司退还?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3

律师意见

(一)朱某虽未与深圳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但就借用资质投标一事与深圳某建设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李某进行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且在项目未中标,朱某主张退还保证金时,李某多次在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欠朱某相应款项。李某为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因由深圳某建设公司承担。
(二)张某系深圳某建设公司委托收取案涉投标保证金的被委托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委托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张某的收取投标保证金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深圳某建设公司承担。
根据招标文件中对于保证金退还的规定,项目未中标后保证金应当退还,在保证金退还至其账户时,应当退还给朱某。
(三)关于退还保证金案件的管辖,我们认为本案纠纷源于建设工程,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因被告在深圳,本案为了方便我方代理工作。我们选择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此类纠纷虽源于建设工程,尚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并未实际开工建设,当事人仅因招投标事项发生纠纷,一般应适用一般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我方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找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件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61号、(2019)皖01民辖终697号,均支持虽建筑工程未实际开工,但仍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最终法院以不动产专属管辖立案审理。
然而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有的观点认为此类纠纷虽源于建设工程,但尚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并未实际开工建设,当事人仅因招投标事项发生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担保行为,属于定金合同,具有独立性,当事人若单独以此纠纷提起诉讼,应以定金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建设工程不动产专属管辖。

4

裁审观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原告朱某委托水某向被告深圳某建设公司指定的张某账户转款480000元,作为涉案项目的保证金,原告实质上是借用被告深圳某建设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退还保证金的合同纠纷。根据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于保证金退还的相应规定,涉案项目的保证金应退还至深圳某建设公司的账户。投标人未中标,则投标保证金应退还投标人,故深圳某建设公司应将保证金退还朱某。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资金占用利息予以支持。

5

裁判结论

支持原告朱某(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深圳某装饰集团股份公司退还全部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