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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房引起邻里纠纷

2022-05-07 15:22:28

晟川案例丨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房引起邻里纠纷(图1)


一、案情简介


合肥某村民组成员汪某因邻居李某在其隔壁建房而发生纠纷。据了解:汪某隔壁是李某家的老宅基地,李某一家因多年在外地生活,老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形成场地,近日,李某突然回村在未取得相应手续的情况下在其老宅基地上建房,而且侵占了汪某家的部分场地,影响了汪某家的出行。在多次向村委会举报、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汪某一时冲动,雇人损毁了李某家已砌成的半面墙壁。最终,李某报警,汪某被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


因此,汪某遂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律师接案后,向汪某释明此案已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因宅基地建房的管理权在于相应行政机关,民事法律上对于侵犯相邻权的认定又相对严格,律师建议汪某选择行政诉讼来进行维权。介入案件后,律师立即向相应行政机关进行举报,在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果断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使得李某家的违法建房被强制拆除。


二、律师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造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土地使用权证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


根据法律规定,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案李某一家老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多年,已丧失案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李某还是本村民组成员,其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李某在未取得相应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房,应属违法建筑。


二、农村宅基地违法建房的查处行政机关


农村宅基地违法建房与城镇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并不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此可知,县级农业农村局是查处宅基地违法建房的行政机关。


另外,行政机关作出查处决定也有一定的时效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所以,村民在进行举报时应当找准行政机关,以免举报无果或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原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因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汪某在进行举报后,行政机关并未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汪某若要提起行政诉讼,就需证明因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对其权利产生了影响。故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汪某也应当注重保存其土地被侵占、出行受到影响的相关证据,以免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认定无利害关系导致最终被驳回诉请。


三、结语


农村宅基地违法建房引起邻里纠纷时,村民应当选择正当的途径寻找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或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切莫一时冲动,因维权不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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