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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丨卸货劳务受伤致残,谁担责?

2022-03-07 16:27:31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1日上午,R公司的仓库主管张翔使用微信联系高大松,称R公司到了一车货,需要几名工人卸货,并与高大松谈好了每吨货卸货的价格以及结算方式。约定的时间内,张大松带着高晓松、袁大兵来到公司卸货,卸货时,袁大兵不慎被货物砸到腿部受伤并住院,出院后被评为九级伤残。袁大兵认为其是在为R公司卸货过程中受伤,R公司应当赔偿所有损失,因协商未果,袁大兵一纸诉状将R公司及张翔诉至法院。晟川律所王清旺律师代理R公司答辩认为,R公司与袁大兵之间不存在直接用工关系,R公司将卸货的劳务发包给高大松,高大松再雇佣袁大兵等两人提供劳务。因此,袁大兵的雇主应当是高大松,应由高大松赔偿损失,R公司请求法院追加高大松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R公司将卸货劳务发包给高大松,高大松再雇佣袁大兵。因此,袁大兵的损失应由高大松赔偿,袁大兵作为成年人未能注意到危险,自身也具有过错,自己承担30%的责任。R公司因未对承包劳务的高大松是否具备承包资质进行审查,存在过错,因此对高大松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律师解读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作为原告正确选择责任主体,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时认为其为R公司卸货,因此应当由R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其想法过于简单。R公司仓库主管张翔与高大兵联系时,并未明确要求高大兵帮公司介绍工人还是让高大兵自己雇佣工人,但是从一审证据看,R公司并未与其他工人发生联系,其后的劳务费也是与高大兵结算,高大兵再与其他工人结算,故法院认定袁大兵与高大松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应由高大松承担赔偿责任,R公司与高大兵之间属于发包关系,原告与R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法律适用上,法院认为R公司未审查承揽人资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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