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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区别

2018-06-06 12:05:24

笔者作为征迁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询问:“我家房子要被拆迁了,要怎么办”,详细一问才发现当事人遇到的房子拆迁问题其实是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但是由于这其中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所以大部分当事人无法理解其中的差别。所以笔者以此文对二者进行区分: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区别(图1)

区别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主要包括集体农用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的范围很广,但性质和种类却不像集体土地那样复杂,当事人一般比较好界定,故此处不展开。而且更大的区别在于集体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而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界定成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房随地走”,国有土地的房屋的“拆迁”(拆迁在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出台后已经改为征收)行为针对的是地上房屋,“地随房走”(如果地上无房,政府的行政行为叫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不再本文讨论范围内)。

区别二:法律文件的作出主体不同

     批准集体土地征收的文件叫《征地批复》,有权作出该文件的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现实中绝大部分的征地批复都是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所以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的情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文件叫《房屋征收决定》,有权作出该文件的单位是县区级人民政府。(见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

区别三:实施单位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是市、县人民政府(注意这里不包括区政府)(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见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

区别四:补偿对象和补偿依据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是对土地的补偿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补偿主要是依据田亩数和户籍人口来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是房屋的价值,完全按照房屋的面积和市场价值来补偿。

区别五:行政行为的目的不同,对目的的审查尺度不同

    政府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目的是通过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土地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此后再进行土地出让。虽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要求“基于公共利益”才能进行土地征收,但是司法实践中以“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撤销征地批复,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政府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目的,国务院590号令第八条有很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第八条审查的比较严格,如果政府拆迁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可能被撤销的。

区别六:维权路径不同

    在征地过程中出现问题,被征地人主要可以对征地批复、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对征地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也是省级人民政府,即由省级人民政府同级复议,具体办案机关是省政府法制办,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会要求省国土厅代表省政府说明情况。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到作出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问题,被征收人主要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集体征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经常会出现的问题也完全不同,由于此一问题太过复杂,笔者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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