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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离婚时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2018-10-22 12:01:53
当事人疑问

赵某与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逐渐变淡,随后经常发生争吵冲突。2017年赵某决定与张某离婚,问离婚时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分割?

晟川原创|离婚时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图1)

律师分析

住房公积金即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由员工个人缴存及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由单位直接将其存入员工唯一的个人公积金专有账户。住房公积金并非是强制购买的,因此并非人人都有住房公积金。于此同时,有些单位为了吸引、留住人才,往往在员工购买房屋的时候会直接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属于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资福利。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进行分割,但是住房公积金有着法律规定的提取条件,并非可以随时提取分割。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职工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鉴于法律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离婚时一般会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即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总额,除以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高于平均数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用此种分割方法。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按照补偿方法分割住房公积金,那么理论上需要待住房公积金提取事由出现后另行起诉分割。

上述疑问中赵某与张某离婚时双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平均分割,但是双方最好可以达成一致意见,不对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实际分割,而是由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以达到分割的效果。

相关案例

1989年胡某某与王某某因工作关系相识,1990年4月双方在长丰县孔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名胡某某。婚后不久王某某即夜不归宿,对胡某某及孩子不闻不问。王某某于2006年、2012年、2013年曾经三次起诉离婚,因胡某某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均未同意离婚。现胡某某深感与王某某保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任何意义,故2016年再次提出离婚。双方对于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存在争议。经法院查明胡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截止2016年2月7日为83823.01元,胡某某于2016年2月7日从银行取出。胡某某养老金38904.24元。王某某个人年金截止2016年3月31日为69041.44元、住房公积金截止2016年4月为78500.33元,住房补贴34000元王某某尚未申请领取,根据该单位出具的证明。王某某2014年1月至3于工资收入合计为15462.97元。王某某享有住房补贴34000元,截止2014年底如若本人不提供申请材料,视同自动放弃。

一审法院认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胡某某养老金38904.24元,王某某个人年金69041.44元、住房公积金78500.33元,合计186446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协议不成,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各分得二分之一,即各人分得93223元,即胡某某养老金38904.24元归胡某某所有,王某某个人年金69041.44元、住房公积金78500.33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折款54318.7元给胡某某。胡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应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金、双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审将胡某某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3823.01元(2014年2月取出)认定已用于支付孩子教育费,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原审将胡某某养老金38904.24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未区分胡某某养老金中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胡某某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缴费9131.04元、王某某的企业年金69041.44元、个人住房公积金78500.33元,合计156672.81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双方各分得二分之一即78336.40元。胡某某养老金9131.04元归胡某某所有,王某某个人年金69041.44元、住房公积金78500.33元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折款69205.36元给胡某某。王某某的住房补贴34000元并未实际取得,原审对该份财产表述待王某某实际取得后,胡某某可另案起诉,并无不当。胡某某原审诉请并未请求对王某某的养老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金部分,胡某某可另案起诉。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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