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5663328

晟川原创|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车辆,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回属于自己的份额?

2018-11-07 11:55:28

当事人疑问
李某与周某婚前共同出资首付款
18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按揭贷款。数月后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年后夫妻感情不和欲起诉离婚。周某前来咨询离婚时能否要回买车自己出资相对应的份额?

律师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种类和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愈来愈复杂化,财产种类增多,争议标的额也越来越大的。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双方对财产的争执往往都寸步不让。

上述咨询就涉及到此类情况,当事人预估涉案车辆的现实价值一般都比较大,离婚时另一方需要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另一方出资首付款购买车辆的份额在离婚时又该如何如何主张?这些都是需要值得关注的问题。

首先,车辆不同于其他动产和房产等,车辆需要在机动车辆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车辆所有权以合法的所有权利证书加以确定;同时,车辆又有别于房产等不动产,车辆登记往往只是登记在一人或一个主体名下。在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发生的时候,如何分割需要掌握和了解一定实践经验。

再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首付款往往都是集中到后期所有权利人一人银行卡或手头上,首付款的支付都是由后期所有权利人一并支付,后由车辆所有权利人 取得所有权权利证书,并以所有权利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这一切在表象上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无区别,在发生离婚财产分割时就会涉及到出资另一方取证的问题。

笔者通过实践经历和对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学术性文献的研究,针对类似上述咨询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解答:

一、对于婚前共同出资首付款部分。这需要重点查证有无证据证明出资,尤其是针对非所有权权利人所掌握的出资证据。如果非所有权权利人掌握有己方出资首付款的确实、充分证据,例如相对应出资的银行交易明细、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的书面约定、借条等等,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可以按照出资份额要回相对应的财产份额。但是,此时的财产价值需要根据车辆现实的价值而定。反之,如无有力证据证明己方出资,一般情况下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于首付款部分会被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支出。

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于该部分的主张,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即:对于车辆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所有权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针对上述咨询,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有书面的约定,在发生财产纠纷时可按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双方没有此类书面约定,就需要有相应的出资证据加以证明出资事实,司法实践中该方可以主张出资所占现实价值相对应的份额和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相应份额。

相关案例

王某园在与王某符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诉称,两人于2011年7月6日结婚,婚前双方共同出资32.75万元至王某符银行卡内,由王某符经手于2011年2月10日购买了皖B×××××丰田牌越野车。两人于2014年2月8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但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理,现要求依法分割车辆。

庭审中王某符辩称该车首付款系自己婚前积累的资金,该财产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王某园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2月8日向王某符转账18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和两人短信记录来证明自己出资购车首付款的事实。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共同出资32.75万元(其中王某园出资18万元)购买了丰田牌越野车,贷款32.75万元。贷款分三年付清,每月16日为还贷日,前四个月月还款为11072.67元,第五个月月还款为11037.18元,此后三十一个月月还款为11002.77元;现双方共同认可车辆现实价值约55万元。最终法庭根据王某园的诉请,并结合诉争车辆的实际占有情况、价值、还贷情况,判决诉争车辆归王某符所有,王某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王某园现金30万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推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