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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说法|代价高昂的学生宿醉事件

2018-12-21 11:43:45

      “我们两口子替孩子在这儿谢谢您了!”大学生张某的父母握着执行法官王治斌的手,掉下了眼泪。

张某出生于2001年,是河南省许昌市某职业学院的学生。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在校园里快乐地学习和生活的张某,此时却只能躺在病床上。

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许昌某职业学院学生李某等6名同学从学校超市购买了白酒及花生米等零食,相约在宿舍一起喝酒。此时,住在斜对面宿舍的张某刚好到该宿舍借热水吃泡面,他吃完后便被同学们叫来一起喝酒直到深夜。整个过程中,没有人劝酒。从学生买酒回宿舍到饮酒至深夜,学校宿舍管理人员并没有发现和制止。张某喝醉了酒,被同学们送回宿舍休息,室友则在一旁照看。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经过整整一晚上,第二天上午,他仍昏迷不醒。同学们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将他送往医院。之后,张某先后在许昌、郑州、西安等多地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为脊髓炎并高位截瘫。张某后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需完全依赖护理。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余万元,其中医保统筹报销10余万元,学校垫付10余万元。

     2018年5月,张某父母将该学校、学校超市和6名当天一同和张某饮酒的学生告上法庭。

据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导致张某伤残的原因超出了鉴定机构能力范围,无法鉴定,但不排除饮用白酒与张某的伤残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合理怀疑,因此,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承担15%的责任。学校因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责任,承担65%(计80多万元)的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等规定,超市应承担5%(6.7万多元)的责任。李某等6名同学承担15%(20多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除去已经垫付的10余万元,该职业学院将剩余赔偿款一次性全部履行到位。因学校超市和6名学生迟迟不予履行,2018年11月,张某的父母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治斌接到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研究案情后,他召集超市负责人和6名学生的监护人来到法院,希望说服被执行人,以尽快执结该案。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工作,有位家长表态,愿意带头赔偿,之后其余5位家长也一致表示愿意分摊责任,将20多万元赔偿款全部履行。学校超市负责人也随即履行了赔偿义务。

近年来,学生因饮酒发生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2014年,在广西某大学读研的丁某和同学聚餐时醉酒后倒地不起,最终死亡;2015年,17岁大学生冯某在暑假后第一天上学和同学聚会喝酒时失去意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广东某大学学生王某参加了“3分钟内喝掉6杯酒则消费免单”的活动,在连续喝下6杯共1800毫升混合了多种烈酒的“特调鸡尾酒”后,在一片加油喝彩声中不幸死亡……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全球酒精与健康报告2018》显示,在全球范围内,人均饮酒呈下降趋势,但中国人均酒精消费量仍在增加,且戒酒率呈下降趋势。根据国内酒类平台的报告数据,酒水消费人群中80后、90后群体占69.4%,男性是消费的绝对主力。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指出,饮酒对年轻人的危害更为显著,20岁至29岁饮酒相关死亡人数占此年龄段死亡人数的13.5%,而全年龄段饮酒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5.3%。在饮酒相关死亡中,男性则占3/4。

一些学校出台了“禁酒令”,通过强制措施对学生的饮酒行为进行管理。近日,西安翻译学院一份《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饮酒的规定》就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规定》第三条提出:“严禁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饮酒(含酒精度饮料),学生因生日、节假日、入学、升学、毕业等原因在校内外组织的聚餐活动一律不得饮酒。” “学生饮酒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这起案件中,在多家鉴定机构均不能作出饮酒与伤残后果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依据生活经验,基于张某事前没有脊髓炎的事实,认定两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的说服力。法院判定6位学生家长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6位同学共同饮酒的行为,基于他们均没有劝酒行为,但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饮酒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存在过错。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在宿舍饮用白酒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存在过错。学校和超市对张某的伤病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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