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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工程交付后存在施工问题可否不进行造价审计主张直接按照固定价结算?

2022-08-03 14:09:40
副标题:阜阳某文旅城:成功免除工期、质量等违约金反诉1400万,并全额追回工程款438万及履约保证金99万
律所案号:2019民事第83号  法院案号:(2019)皖1202民初3897号
原告:安徽某环境公司  被告:安徽某投资公司
我方代理:安徽某环境建设公司(原告) 办案人:朱升禹
案件结果:支持原告(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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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4日,安徽某环境公司与安徽投资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某投资公司将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某文旅城祥和府三期景观及道排工程”发包给安徽某环境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包死,为19937500元。随后安徽某环境公司入场进行施工,至2018年6月13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且交付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安徽某投资公司应当于工程结束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结算完毕后应当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但安徽某投资公司在工程结束后拖延对合同外设计变更、签证等价款的审计,还拒绝支付任何工程款。安徽某投资公司的行为导致涉案大量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拖欠,致使安徽某环境公司陷入诉讼,安徽某投资公司的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安徽某环境公司遂委托我向对方提起诉讼,追要工程款及利息、履约保证金。收案后,充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核对对方提供的证据,通过精细代理,法院判决安徽某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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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中安徽某环境公司是否应当对工程交付后的施工问题承担责任?涉案工程是否能不进行造价审计直接按照固定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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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一)涉案工程交付后的施工问题与我方并无关联。

诉讼中,安徽某投资公司反诉我方存在施工问题,并提供大量施工现场照片以及其签订的整改合同、付款回单等。但涉案工程已经全部竣工且经安徽某建设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安徽某投资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部门人员均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名确认。安徽某投资公司作为开发商承诺业主的小区绿化为高档景观绿化,但涉案工程设计和发包的均是普通园林绿化,为此,业主大肆维权,安徽某投资公司为提升绿化景观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进行提升改造,施工中因为大型车辆和机械严重破坏了小区道路和绿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与施工方安徽某环境公司并无关联,其举证的目的在于混淆视听,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涉案工程应当按照固定价款结算。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19937500元,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本工程除设计变更或施工范围调整,合同总价不再调整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约定的是固定价格19937500元,如上所述,安徽某建设公司为提升绿化景观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应支付给第三方的工程款不应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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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审观点

安徽某环境公司在安徽某投资公司要求的工期内完成了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已经向安徽某投资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安徽某投资公司应及时支付安徽某环境公司剩余工程款并返还履约保证金。关于安徽某投资公司主张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未举出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与其已对涉案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观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在安徽某建设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完毕后,安徽某投资公司为了提升绿化景观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支付给第三方的工程款与安徽某建设公司并无关联。该笔费用的支出,并不是因安徽某建设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要求从安徽某建设公司应获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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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论

支持安徽某建设公司(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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