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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丨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起诉发起人获得赔偿

2022-01-28 09:09:25

一、案情简介

与公司签订合同没几个月,公司却人去楼空,公司的主体也不存在了,这该怎么办?小陈最近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小陈是合肥的一家个体户,在2021年2月份在南京加盟了一家餐饮公司,后因疫情和天气原因准备到五六月份天气转暖时再开始经营,并且公司也同意,但到六月份时却发现公司联系不上,到了南京发现公司地址也不再经营了。

小陈报案后当地派出所告诉他该公司早在4月份就搬离了,并且公司也注销了。小陈无奈回到合肥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余智明律师,余律师经过分析告诉小陈,公司是由股东发起的,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公司在注销时应当经过清算,清算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小陈作为债权人,未经通知,该清算要么无效,要么可追究清算组责任。

据此小陈委托本所律师追讨债权,律师赴南京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后发现该公司注销时未经合法通知程序,并且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在工商局签有相应责任承诺书,据此为避免诉讼程序过长,律师和小陈释明后决定直接起诉清算组成员,也就是两位股东。该案件开庭时两股东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对相关法律的释明后,两位股东表示本起纠纷系总公司撤资所以南京公司也相应解散而引起,当庭表示愿意依法承担债务。通过调解,小陈拿到了全部款项。

二、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律师解读

很多当事人经常认为公司跑路了找不到人了,或者说资不抵债,就失去了维权信心,其实这是对公司法律制度的曲解,公司是由股东发起的,公司责任最终要落到股东出资责任身上,而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注册采用认缴制,其实许多的股东对于公司是负有出资义务的,那么这种义务在面临债权人债权无法清偿时也是可以加速到期的。同样,企业的破产也好,清算也好也都有法定的程序,企业必须依法成立和注销,如果违反法定程序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那么我们如果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关注公司的注册状况,法律状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情况进行审查,以便找到实现债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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