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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丨购销合同,买方未签章、未结算,律师成功维权

2022-01-07 17:05:18

一、案情简介

普通的货物买卖是最常见的市场经济行为,卖方供完货之后要么直接收取货款,要么要求买方出具结算凭证等待后续结算款项,但是在实际的交易中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往往会出现很多不规范的操作,某建筑公司向建材供应商采购建材,老板出面谈采购事宜,但是所有的结算都是某“王”姓会计签字并注明是某某公司。出具该结算后,公司也好、老板也好却迟迟不能给钱,款项拖了好几年,接着直接玩失踪、联系不上了,后来市场上的几家供应商在一起聊天,才发现该公司在整个市场都是采用这个套路,拖欠了很多家供应商的货款。

二、争议焦点

由于该公司对于欠款久拖不决,供应商们准备通过诉讼来主张款项,但是咨询律师后发现,根本无法诉讼,因为没有购销合同、所有的结算都是该公司“王”姓会计签字,该会计既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该会计是公司员工,供应商们甚至连该会计的身份信息、哪里人都不知晓。

三、案件进展

后来,供应商们找到晟川律所,本所余律师经过分析后判断,本案难度较大,虽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却面临着合同相对方主体不明确、结算效力欠缺的致命问题。但是在公司拖延、故意失联、且没有签字会计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诉讼来处理,余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建议供应商们通过尽可能多的收集侧面证据来充实证据体系,达到证明目的,经过律师的梳理,提出了如下的证明逻辑:一是结算单的纸张印有该建筑公司抬头,是建筑公司的格式文本;二是该公司对于某个案外供应商曾经按照过该会计签字的结算内容进行过履行(会计签字内容为以车抵债,公司确实将公司名下车辆过户给该供应商)且履行时间能够对应;三是同样遭遇该情况的供应商的证明;四是与公司老板的录音;五是与该“王姓”会计的录音。同时在庭审中我们也对主要争议事实进行发问,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公司提供其公司的财务凭证等材料。一开始,被告公司的律师在答辩阶段是极力否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和结算效力的,最终被告公司迫于压力,同意调解,鉴于证据问题,材料商们最终在作出小范围让步后达成调解,顺利的拿到了拖欠多年的货款。

四、律师提醒

购销合同关系,是比较简单也是容易出现大的风险的案件,主要复杂的地方可能就是主体和价款结算问题,如果购销的主体不明确,轻则容易导致诉讼程序出现麻烦,涉及到主体、管辖等问题,重则实体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市场主体在进行购销交易时,一定注意一下几点:一是要养成签订书面合同和交货前进行书面结算的习惯,做到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单次结算最迟应当安排在每批交货之前且最好是能够直接确定价款;二是要注意对方的主体问题,区分公司、个人,对于公司应当由公司签章或者由其他获得公司授权的代表进行签章(应当出具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对于个人应当由本人进行签章确认;三是要注意收集主体的身份信息,注意索要和保留合同向对方以及关键文件的签字人员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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