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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案例丨一审成功免除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建筑企业190余万的劳动待遇索赔

2022-01-04 16:51:32

一、案情简介

李有亮(化名)是合肥建设公司的安全员。自2003年5月起在合肥建设公司项目部公司现场管理工作,2016年前其工资由项目部直接发放现金,2017年以后其工资均由公司统一银行账户发放。2019年合肥建设公司因故拖延其三个月的工资未发放。

2019年5月李有亮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合肥建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双倍工资差、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等合计192万元。

2019年8月,仲裁委认为李有亮已经提供安全员证书载明其公司是合肥建设公司,并且李有亮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确注明属于工资,因而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合肥建设公司支付其工资、双倍工资差、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

2019年9月,合肥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本所律师团队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通过我方的精细代理,瑶海区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李有亮与公司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因而驳回李有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即李有亮的工资由合肥建设公司发放,并且安全员证书等证据可以反应李有亮属于合肥建设公司的安全员,是否可以达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目的。

三、律师代理意见

(一)合肥建设公司与李有亮之间是工程领域资质挂靠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有亮至今没有为合肥建设公司提供过固定的劳动、没有在单位上过班、没有领取过固定的劳动待遇,李有亮未曾接受过单位管理。

李有亮取得安全员资格考试,因安全员证书必须要挂靠单位,遂将证书挂靠在公司。个人仅以其资质挂靠建筑企业但双方事实上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和建筑常识。

而且与公司有关的同类证件挂靠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由贵院2017合劳人仲不字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2019皖01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认定公司与个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次产生诉讼纠纷的起因,就是李有亮前往答辩人处要求领取挂靠在单位的安全员证书。却和公司安全处的人员产生口角,遂产生本案的诉讼。答辩人安全处的人员在得知案件后,十分惭愧,愿意向李有亮赔礼道歉。单位在资质挂靠管理上和人员沟通上存在相应问题,但李有亮的诉讼行为也严重失信。

(二)通过对李有亮的调查了解,李有亮无固定工作单位,李有亮主张的内容属于多家公司的多起工程项目,与合肥建设公司无关。

李有亮最早是跟在其兄弟李大友(实际施工人)后面干活,后期跟着包工头王俊杰后面工作,据二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李有亮分别帮合肥市二建总公司、合肥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合肥大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工作过。但均和这些公司没有任何人身隶属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因而李有亮与合肥建设公司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即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裁判观点

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有亮提供了大量与合肥建设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关的资料。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八大员中,个人将资格证书挂靠在建设单位的现象十分普遍。李有亮却并未就其在合肥建设公司工作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李有亮称自己在2003年就入职。但一名员工在公司里工作了十几年,应当在公司的考评、考勤等材料中体现。李有亮在合肥建设公司不仅没有上述材料,其在公司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没有归属部门,也无具体上下级领导关系等一系列体现其为公司员工的表象,李有亮与合肥建设公司之间呈现的现象均与一般的公司工作人员并不相符。

此外,李有亮自2003年入职,其工资不应该只有2018年与2019年两年的工资流水,合肥建设公司发放给李有亮工资的频率以及发放对象都不符合一般工资支付的常理。

五、裁判结果

李有亮自2003年起在合肥建设公司就没有办公、工作场所,不接受单位考勤,合肥建设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有亮,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李有亮也未向合肥建设公司主张过任何劳动者权益,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与常理不符,即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一审生效判决驳回李有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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