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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担责?

2018-09-07 11:35:42

晟川原创|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否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担责?(图1)

当事人咨询

我与前妻在2008年已经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我隔一段时间可以探望。小孩今年15岁,他骑电动车撞伤了一个路人,住院治疗花了好几万块钱。现在人家找上门来,要我来赔偿这笔钱,我和小孩已经很久没有见面了,抚养权也不归我,该承担这个责任吗?

律师分析

对于很多已经离过婚的人来说,或许已经遇到上述的问题,或许正在担心这个问题。确实,一方面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一方面“熊孩子”  越来越多。原以为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解决后双方就没什么纠葛了,没想到后续还是会遇到这样的麻烦。一般来说,这种情况由家长来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依据《民事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争议点在于既然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权做出了处理,那么是否双方都要承担责任,是否承担的责任由大小之分?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以下一一论述。

一、未取得抚养权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在离婚时未取得抚养权、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家长通常都持有这种想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情理上来说:既然孩子不在自己这里而由对方抚养,对方就应该加以教育,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发生这种事情就是监护不力的结果。自己又没有和孩子共同生活,没有理由要承担后果。

(二)法理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面,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认为对方既有拥有稳定的工作,又有自己定期支付的抚养费,有能力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即使在经济上有什么困难,也应该由其举证进行证明。否则,自己这边是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二、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父母为孩子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的责任属于监护人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在孩子的监护、看管方面没有过错,仍然需要对侵权结果负责。

(二)父母是孩子的当然监护人,这里的父母并没有区分是否离婚,当然监护人的身份是靠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并且,依据《婚姻法》的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因此,抚养权的归属不能影响责任的承担。

就目前笔者所了解的案例来说,法院都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部分法院可能考虑到一方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判决其承担的责任较轻,但总的来说,离婚以及抚养权的归属对判决结果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

本地案例

2015年2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张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死者赵某,由猴场方向往瓮安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瓮安县工业园区大道尹家坝路段时,车辆车身右前侧踏板下沿与行驶方向道路右侧路边花坛产生刮擦后翻车,造成赵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肇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一审审理认为:因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年满十八周岁,而且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认定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法定监护人其父亲和母亲承担;庭审中,被告张某父亲辩称其已与被告张某母亲离婚,被告张某系由其母亲抚养,且已分户,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父亲的该项主张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因此判决限被告张某父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二十五万二千七百五十三元八角五分。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父亲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与张某母亲2003年8月13日在瓮安法院调解离婚,(2003)瓮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某由其母亲抚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母亲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张某在事发时又没有与其共同居住生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二人离婚,但这并不影响该二人与张某的父母子女关系,该二人仍然是张某的监护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至今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张某父母应共同承担张某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对未与子女生活一方因未成年子女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母亲有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主张根据该规定其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婚姻法》的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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