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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出租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09-19 11:32:36

晟川原创|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出租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图1)

当事人咨询

小张在婚前买了一套45平米的商铺,并在商铺交付后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使用,月租每月7000元。后小张经人介绍与小李登记结婚,几年后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小李前来咨询自己买的上述商铺婚后出租所得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能不能要求分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

律师分析

解决此类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一方婚前房产出租所得租金的法律意义上的含义。租金是房屋所有人基于房屋所有权利出租房屋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取得的一种收益,这在法理上称呼为“孳息”。从民法上来讲,孳息又细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显然,此类租金所得是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

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来说所有权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夫妻双方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形存在),那么,基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到底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对此我们需要区分对待。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条的意思来理解,属于孳息的租金收益是“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情形,即原则上来说该租金收益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真的就这么简单明确吗?其实也不竟然。在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规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区分该房屋租金是法定孳息还是经营性收益是处理租金分配的关键。如果要求分割的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租赁过程当中参与了经营和管理,那么该租金收益依据司法实践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也符合生活习惯,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但是在信赖的生活习惯当中往往却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而未加以重视,最终可能导致在要求分割上述租金收益时缺乏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个人婚前购买和取得房屋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租金需要注意收集共同参与经营和管理行为的相关证据。

回归到上述咨询,如果小李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小张婚前商铺的婚后租赁参与了经营和管理等,那么就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益;反之则不能要求分割。

相关案例

薛某(男)2012年初购买了一套政务区万达金街商铺,并在商铺取得后出租给个人经营餐饮使用,月租每月16000元,房屋租金每提前一个月支付半年。后薛某与潘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一段时间后,夫妻感情破裂,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薛某名下位于政务区万达金街商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庭审过程中薛某表示愿意离婚,但认为上述房产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应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婚后租金收益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后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产购买于两人婚前,产权人为薛某,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于2012年5月1日,租赁期限为1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直接由承租人直接转账支付至薛某个人银行账户中;合同签订后一直正常履行至今。另外,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涉案商铺租赁参与了任何经营和管理行为。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驳回了潘某某要求分割薛某名下位于政务区万达金街商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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