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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原创|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2018-10-19 13:34:54

建设工程领域的竣工验收已经在验收定义、程序和分类中详细介绍。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决定价款支付重要条件;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过程中,验收备案也是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合同纠纷领域


(一)民事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二)实践中的纠纷和法律后果

上述规定,有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是否还有保修义务;二是合同约定的扣留3%-5%的质保金是否可以提前索要。

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对施工单位保修义务和质保金的否定,实践中时有纠纷发生。若严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产生的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施工单位免除维修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在主张工程款时可以一并提前要求支付质保金。


行政管理领域


(一)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禁止交付使用。

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摘自:晟川原作:《建设工程领域必备法律常识》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法律常识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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