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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川说法|奥运冠军购房无法过户获赔160万

2018-11-26 14:22:51

       奥运冠军秦凯和何姿婚前拟购买一套婚房,没想到交了70万定金后房子迟迟不能过户。原来,房屋没有房产证。为此,何姿将卖房人罗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余万元。11月23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卖房人罗女士除应退还何姿房屋定金70万元外,还需赔偿何姿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160万元。


交了定金签了合同 卖房人房子无法过户


      据何姿起诉称,2016年1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825万,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文件,因上述情况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承诺人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50%作为赔偿金。合同签订当日,何姿向卖家支付了定金70万元。不过,由于卖房人最后没有取得房产证,导致何姿无法取得所购房屋。其间双方提出过多种履行合同的方式,但直到2017年5月9日,被告明确表示房产证办不下来,赔偿事宜双方意见无法统一,故何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定金70万元;支付赔偿金4125000元。


“买的时候对方说房产证做抵押贷款了,谁知道这套房根本就没有房产证。”此前在庭审中,秦凯母亲说这套房子当时是为了秦凯和何姿结婚而买的,以儿媳何姿的名义买房,买的时候这套房子价值800来万,现在已经涨了近一倍,买不成房子对方应该有所赔偿。原告代理人曾介绍,索赔金额包括房屋溢价损失。


那么这种情况的判决究竟是根据哪些法律规定得来的呢?晟川律师告诉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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